國安法生效後,身在香港的人已經不敢發聲,但似乎有人認為不夠,在國安條例中再加兩附屬法例,由傳出至正式生效不足48小時。當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並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即時生效。
最值得關心的一點是,在特定情況下,香港的國家安全案件可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接管,並移交至中國大陸審理。當中的情況可能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情況複雜,又或香港特區對案件管轄存在困難,又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只要提出有關要求,並報請中央批准後,國安公署可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權。此後,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程序將適用中國大陸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直接運用至就算是在香港發生的案件中。
另外,有關附屬法例亦定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從國安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此外,亦禁止披露國安公署正在辦理案件的任何有關資料。
有評論認為,突如其來急速修例是否針對長和賣港口事件。但港共政府只是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必需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