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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政府零時發禁止群組聚集新聞公告  「清楚」列出12項豁免

林鄭於昨天記者會中,正式宣佈禁止群組聚集,多於4人的聚集將犯法,但有12項豁免。唯當時提到的豁免定義不清晰,令不少人都有疑問。他們於零時靜靜地再發佈有關豁免,雖然寫清楚咗少少,但大家睇完之後或許都仍然有疑問。

以下是新聞公告中的12項豁免: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此外,《規例》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羣組聚集,符合以下條件——

(a)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
(b) 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

可准許該聚集。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條例會於3月29日零時生效,為期14天。衛生署署長可以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授權人員,這些授權人員可以索取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羣組聚集的權力。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HK$50,000及監禁六個月,即第599章第8條訂明的最高罰則。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HK$2,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記者:阿鬼

天生火爆,用一團火和光合作用,繼續盡力發聲做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