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藥倍安心」事件的城大學生鄭曦琳,在8月6日到警署報到時選擇「踢保」,警方同日無條件將她釋放。她在2026年2月被捕,涉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造成實際指明傷害,即《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條的第二級「起底」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保釋候查半年之後,她主動放棄保釋,逼警方即日決定是否落案。她在社交媒體公布消息後,不少網民留言道賀,亦有人擔心當局日後翻兜再告。
警方拘捕疑犯之後,若未有足夠證據即時落案,可按《警隊條例》第52(1)條准予保釋候查,當事人須按指定日期回到指定警署報到,期間亦可能受其他條件約束。踢保並非法律條文上的正式名稱,而是香港刑事程序的慣常說法,指當事人在報到當日明確拒絕再續保釋。警方不能無限期扣查,被踢保之後只剩兩條路,一是即時落案起訴,並盡快將人帶上法庭,二是放人。手上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時,警方通常只能無條件釋放當事人,當事人自此不用再報到,亦不再受保釋條件約束。
不過踢保換來的保障只屬暫時,香港刑事案件沒有檢控時效,警方日後仍可再拘捕及檢控,這正是網民擔心的地方。鄭曦琳暫時沒有作出回應,據悉案件仍由港島總區重案組第2A隊跟進,並不代表調查已經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