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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任意要求任何人士交出電話密碼  拒絕配合將最高監禁1年

港府今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即日生效。修訂重點之一是賦權警方在調查國安案件時,可要求任何相關人士交出電子設備如電話的密碼,又或提供解密方法,拒絕配合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新細則下的「指明人士」範圍廣泛,不限於被調查的疑犯,任何擁有、曾經使用該設備,或知悉密碼的人均包括在內。換言之,警方在國安案件中有權要求幾乎任何與設備相關的人協助解鎖。條文亦列明,不得以可能導致自己入罪或保密責任為由拒絕配合。如在過程中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三年。

修訂同時新增多項關於財產充公的條文。任何人因國安罪行被判監十年或以上,法庭在律政司司長申請下,如信納其財產曾用於資助危害國安活動,須下令充公所有相關財產。即使犯罪行為及定罪發生在今日之前,條文仍然適用。海關亦獲授權在關口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物品持有人可在60日內提出書面申述。

其他修訂包括擴大海關人員的執法權力,可參與凍結及充公與國安罪行相關的財產。被要求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士如申請發還,除原有考慮因素外,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亦須確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安。

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是次修訂,無需經立法會通過。政府已安排星期二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保安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由保安局及律政司代表介紹修訂內容。

記者:機械人